2018一建《工程法规》名师考点精讲: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

一级建造师 模拟试题 一级建造师考试网 2018/02/04 16:58:48

    2017年一建考试已经结束。有准备备考2018年一建考试的考生们可以行动了,中大网校小编为广大一建考友整理了历年来常见的考点,重点,希望对大家考试有帮助!

    主要内容

    本节包括3项内容

    1Z301021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

    1Z301022 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

    1Z301023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

    1Z301021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

    《民法通则》规定,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,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。

    一、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

    1.依法成立。

    2.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。

    3.有自己的名称、组织机构和场所。

    4.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。

    二、法人的分类

    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。

    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、事业法人、社团法人。 如:政府机关、学校、协会

    企业法人分立、合并,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。

   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,具有法人资格。

    1Z301022 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

    一、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

    在建设工程中,大多数建设活动主体都是法人。施工单位、勘察设计单位、监理单位都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。建设单位一般也应当具有法人资格。

    二、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作用

    1Z301023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

    一、项目经理部的概念和设立

    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,而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而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。项目经理根据企业法人的授权,组织和领导本项目经理部的全面工作。

    二、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

    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,是受企业法人的委派,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,是一种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。

    三、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

    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将由企业法人承担。例如:项目经理部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,则应由施工企业承担违约责任;项目经理签字的材料款;如果不按时支付,材料供应商应当以施工企业为被告提起诉讼。

    1Z3010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

    主要内容

    本节包括3项内容

    1Z301031 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

    1Z301032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

    1Z301033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、义务及法律责任

    1Z301031 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

    《民法通则》规定,公民、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。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,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。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,承担民事责任。

    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,即被代理人、代理人和代理关系所涉及的第三人。

    一、代理具有如下的法律特征:

    (一)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

    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有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权利

    (二)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

    (三)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

    (四)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

    二、代理的主要种类

   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、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。

    (一)委托代理

    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。

    (二)法定代理

   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代理。例如,《民法通则》规定,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。

    (三)指定代理

    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,常发生在诉讼中。例如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(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)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67条规定,在诉讼中,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。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,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,协商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。

    1Z301032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

    —、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

    (一)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

    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。

    (二)须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从事的建设工程代理行为

   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必须由具有法定资格的组织方可实施。

    二、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

    《民法通则》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委托代理终止:(1)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;

    (2)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;

    (3)代理人死亡;

    (4)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;

    (5)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。

   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,主要是第(1)、(2)、(5)三种情况。

    1Z301033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、义务及法律责任

    —、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

    《民法通则》规定,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,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。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,承担民事责任。

    二、转托他人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

    《民法通则》规定,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,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。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,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,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,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,但在紧急情况下,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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